票據背書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(guī)定應當記載但未記載時,可依法推定補充內容而不影響背書效力的記載事項。這是初級會計考試“支付結算法律制度”章節(jié)的核心考點。
相對記載事項的核心特征是“可推定補充性”,其缺失不影響票據流通性。例如,某物流公司背書轉讓匯票時未記載日期,依法推定為到期日前背書,持票人仍可正常行使權利。此類規(guī)則是考生理解票據法靈活性的重要切入點。
票據背書相對記載事項的三大法定類型
1.背書日期:權利行使的時間基準
定義:背書行為的完成時間,影響票據權利時效和追索權期限。
推定規(guī)則:
未記載日期時,視為到期日前背書(即票據有效期內);
若票據已逾期,則視為被拒絕付款后背書,背書人需承擔票據責任。
實務案例:某醫(yī)療設備企業(yè)2025年3月1日背書轉讓一張6月1日到期的匯票,未記載背書日期。若持票人6月15日提示付款被拒,可向前手追索,因推定背書日期為6月1日前(有效期內)。
2.附條件背書:記載條件的法律后果
定義: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支付條件(如“貨到付款”)。
法律后果:
條件本身無效:票據的無因性不受條件限制;
背書行為有效:持票人仍可主張票據權利,但需滿足其他法定要件。
案例:某科技公司背書時記載“設備驗收合格后付款”,此條件無效,但被背書人仍可憑連續(xù)背書主張付款請求權。
3.禁止轉讓背書:限制流通的特殊規(guī)則
定義:背書人記載“不得轉讓”字樣,限制票據后續(xù)流通。
法律效力:
被背書人再背書轉讓的,原背書人對后手不承擔擔保責任;
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效力,持票人仍可向其他前手追索。
相對記載事項的實務操作與風險防控
1.電子票據系統(tǒng)的自動推定機制
背書日期推定:電子商業(yè)匯票系統(tǒng)默認以操作時間為背書日期;
附條件攔截:系統(tǒng)自動識別“不得轉讓”“驗收后付款”等字樣并提示合規(guī)風險。
案例:某新能源車企通過電子系統(tǒng)背書時未填寫日期,系統(tǒng)自動生成操作時間(2025年4月20日),確保背書連續(xù)性。
2.企業(yè)內控要點
簽章與日期分離管理:財務章由出納保管,日期填寫由會計操作,形成內部制衡;
禁止轉讓背書審批:需經法務部門審核,避免不當限制票據流通性。
與絕對記載事項的對比學習(考試重點)
對比維度 | 相對記載事項 | 絕對記載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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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后果 | 未記載可依法推定 | 未記載導致背書無效 |
典型內容 | 背書日期、附條件、禁止轉讓 | 背書人簽章、被背書人名稱 |
實務影響 | 影響責任范圍,不影響票據效力 | 直接阻斷票據流通 |
案例:某物流公司背書時未記載日期(相對事項)和被背書人名稱(絕對事項),前者可補記有效,后者導致背書無效。